新医改启动以来,相关部门虽屡次改革,但“药价虚高”仍旧坚挺,以至引发许多不满情绪抨击发改委,指控限制最高零售价制。而为改变这一现状,近期,于江苏泰州召开的中国价格协会医药价格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药价形成机制已在相关部门形成共识。其中,基准价更被视为替代限制最高零售价的“治价”良方。这或许意味着,药价改革硝烟再起。
◆本报记者:田宇轩
限制最高零售价非“正途”!
相比药价虚低问题,可以说药价虚高问题产生的矛盾更凸显了目前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事实上,药价虚高不仅增加人们的负担,还易导致医药安全问题。如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曾曝出“部分高价药利润达2000%”等的现象,令大众瞠目结舌。
在追寻药价虚高的原因时,业内专家陆璇表示,导致药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药品自身的特殊性。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药价竞争不充分,竞争的不充分使得药品市场存在着垄断性,并且由于医生和患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医生开出的处方也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同时,患者在购买药品时,为了尽快康复,药价再高也会购买。药价的提高对其购买数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从而药企可以通过高价策略获得高额利润;
二是流通环节操作的结果。因为我国的药企一般是通过药代向医院与药店进行推销,而在医院与药店两种销售渠道中,受医生处方等原因影响,致使各药企想方设法通过回扣,将自己的药品变成医生的“处方”,然后再通过转嫁产生成本于消费者,最终使药价越来越高。另外,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分为市场和销售代理体系两块,后者是主要渠道,由医药代表和一、二、三级代理商构成。这种多环节的流通渠道直接加大了药品流通成本,降低了流通效率,提高了药价。
三是医疗机构为追逐利益的结果。药企、医院、医生三者之间形成利益链,共同追逐高额的利润,提高药价。
除以上原因外,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医疗体制的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公益事业性质,其价值补偿主要来源于三部分,即财政拨付、医疗设备和药品差价收入。由于政府对医药机构的投入不足,导致了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等。
同样,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孔标对此也认为,导致药价虚高多是因为我国医疗体制不健全与药品监管层面不利所造成的。“政府希望通过药品招标来降低药价,却由于监管的不完善,反而出现了药品招标直接抬高药品价格的现象,即‘高价药驱逐低价药”、不合理的药品加价销售政策等。”他进一步指出。
事实上,为平抑居高不下的药品价格,发改委先后多次调整了千余种药品价格,以至于一度寄希望于限制最高零售价以到达降低药价目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美好的愿望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但在谢孔标看来,发改委为解决药价问题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如限制最高零售价,效果并不理想。它一方面大肆压迫药企,造成药企在生产上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在药品招标过程中,虽然不少药品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出许多,但据其中标价公式计算出来的医院零售价,依然低于发改委公布的限制最高零售价。因此,限制最高零售价不但不能起到有效遏制药价虚高的作用,而且在客观上对药价飙涨反而起了助推作用。
基准价成药价改革“救心丸”?
在限制最高零售价无法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的背景下,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不得不开始转变改革思路——思考药价形成机制。而在此过程,按照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的,真正需要研究的还在于技术操作层面上如何落实。
谢孔标对此分析道,从技术层面落实到实处,除了时间占线较长,还将面临较大的推行困难。由于我国价格管理体系本身与药企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这一不对等性必然会导致其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基础误差,而这种基础误差又会引出具有漏洞的价格体系的成型。
“当然,即便价格体系成型,但能否形成一个公平、共赢的竞争体系,这对后期进行药价调整至关重要。因为‘以药养医’的机制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改变,那用药行使权依然还在医院、医生手中,届时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平体系。而如果公平的竞争体系不复存在,那么药价形成机制只会停滞在技术操作层面上。”谢孔标补充道。
事实上,发改委此前就已经开始在酝酿进行思路转变,如去年就提出了基准价改革,即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价。且当时相关部门也表示将开始征求意见并计划试点,但实际的进展却正如谢孔标所言,“推行困难”。
对于基准价进展非常缓慢的原因,业界早有声音指出,“全面实施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却认为,基准价作为当前药价改革的一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群众负担,保证廉价药生产供应,提高群众满意度以及提升药品质量,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但该举措之所以推行非常缓慢,是因为制定药品基准价还需建立另外四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控费机制以及消费制约机制)去支持其发展。
而对于如何加快推进基准价改革,李镭指出,应从三大部分去努力:第一,政府部门间接调控、引导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管理形式;第二,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市场价格、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医保部门进行支付、患者选择药品参照或者参考的依据。
“基准价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来讲,需根据参保收费来确定报销比例。对于企业和患者来讲,两者也是一个参考。如产品定什么价,药企可以有自主权,患者使用什么样的药品有选择权,由药企来参照。”李镭说。
同时,谢孔标还进一步表示,要想通过基准价顺利解决我国药价虚高,相关部门就应该回归到最基础的制度建设上来,以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与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为基础,并配套实施控费机制、消费制约机制等相关健全的制度,形成报批案,在获得批准后,以点带面,选择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地区进行试点,设计一个真正具备公平的竞争系统。
独家观察
拿出姿态扼杀药价虚高
一直以来,药价畸高造成医疗费用高涨,社会与民众反应强烈。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制定了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目的是切实降低药价,有效减轻患者负担。然而,药品集中招投标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起到有效降低药价的作用。
而当前,为改变这一现状,发改委又开始另寻门路,施行药品基准价,以求打破“虚高”这块玻璃窗。但在记者看来,施行药品基准价,政府必须拿出姿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价格监督力度,完善药品定价,切断药品寻租的空间。政府在制定价格基准价时,应建立多方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基准价格定价体系。确保基准价格是由价格主管部门经过多方价格调查,并组织研发、生产、临床、医保和经济性评价等各方面专家评审以及听取了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意见的结果。
第二,实现医院与药品零售商竞争售药的局面。由于我国85%的药品是通过医院销售,5%通过一些医疗所销售,只有10%通过药品零售店销售。由于药品零售商的购进渠道直接是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省流通费用,会降低药价。
第三,完善药品集中招投标制度,通过有效制度设计防范在中标价制定环节出现舞弊与腐败。更根本的则是,要破除当前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彻底实行医药分家,从源头清除各类药品采购领域的潜规则。
第四,政府应加大对于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使医疗机构脱离药品利益依然能生存发展,真正回归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如此,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当前的药价畸高现象,让更多的民众看得起病,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民有病能医的权利。